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再字第1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49號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663號裁定、101年2月9日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300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