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6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榮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榮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榮杰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901809
66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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