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66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景煌
陳賢明 陳勝恭 陳勝得 陳景輝 陳秀雲 陳秀卿 陳麗雲 陳志芳 陳志仁 上1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原告 陳郭月娥 被告 陳進義 被告 陳德忠
陳德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被告欄中被告陳賢明、陳景輝、陳志芳、陳志仁部分之住址關於「臺中市中和區」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中和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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