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婉琪 被告 陳欽政 上列被告陳欽政因本院一百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林芳華法官林玉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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