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2號上訴人即被告關 魏金蘭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李嘉苓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士聞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柒仟肆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零叁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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