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2號原告 趙運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俊榮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應繳之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叁佰陸拾壹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調解所繳之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