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訴易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訴易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易字第56號原告 張秀蘭 訴訟代理人 謝其演 律師被告 謝均權
范棋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4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1年度附民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略以:被告謝均權係訴外人台灣新動力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動力公司)及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慶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慶驊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范棋淞亦為新動力公司及慶驊公司之職員,其2人與同案被告 陳錦文譚沛騰程麗珍陳碧瑜賴偉志徐森榮許志康陳紫瑄盧彥宇毛俊賢 等10人(同案被告等10人另行審結)共同謀議以磁能電動車直銷方式,作為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以謀利之工具,擬定如附件所示之直銷方案,將直銷商分自營商、經銷商、代理商、區代理商等四級,由被告謝均權委由年籍不詳之人改裝電動機車及腳踏車,擺放在慶驊公司之說明會場,並提供各項資料、照片吸引不特定人加入。伊經人介紹參加慶驊公司及同案被告盧彥宇、毛俊賢、陳紫瑄、徐森榮等人在中壢營業所舉辦之說明會, 伊經渠 等大力吹噓,乃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20日將新臺幣(下同)10萬元投資款匯入慶驊公司,被告謝均權復受被告范棋淞詐欺,將募得之資金其中4,800萬元交予被告范棋淞,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與同案被告連帶賠償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原告本件請求,業經其分別與被告謝均權及范棋淞於
101年8月6日及102年6月20日在臺北市中正區調解委員會就相同之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成立調解,並經法院核定,有調解筆錄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至45頁),該2份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前段規定,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是原告對於被告謝均權及范棋淞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已為前開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自應依法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顧哲瑜附件:(直銷方案)由有意成為磁能電動車自營商、經銷商、代理商、區代理商等四等級直銷商之不特定人分別交付10萬元、30萬元、60萬元、100萬元,並均可於2年間分24期,各依直銷商等級,分別領回16萬8,000元及2,800元業績獎金、50萬4,000元、100萬8,000元、168萬元,且加入慶驊公司成為自營商、經銷商、代理商、區代理商之投資人,如再成功介紹他人加入慶驊公司成為直銷商者,即可分別獲得各該他人投資繳交款項之10%、11%、12%、15%作為其展業獎金,如直銷商成功介紹2人加入慶驊公司為其直銷商後,其下2組如均有新投資者加入成為直銷商,則取加入金額較小組之10%作為其達成獎金,且作為上線之投資人得自行決定或安排其所推薦加入投資人在該直銷組織之階層、順序或組織位置,並可隨時變更修改,俾得據以領取最大數額之展業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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