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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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724號上訴人新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聰源 訴訟代理人陳木律師被上訴人志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哲宏 訴訟代理人 包國祥 律師
周宇修 律師複代理人 廖婉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管靜怡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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