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 李炎財
李文德 李振南 李雪妃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 律師被告 李西川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就被告於原告所有坐落宜蘭縣宜蘭市○○○段○○○○號土地上之地上權核定存續期間,核屬因地上權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本件依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系爭地上權並無租金之約定,依前揭法條規定,應以原告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並參酌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以土地申報總價年息10%計算原告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1,632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6,400元(102年1月土地申報地價)x81.42平方公尺(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x10%x15倍=781,6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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