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665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告 黃寅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8日上午9點55分、在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洪凌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665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告 黃寅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8日上午9點55分、在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