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1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累犯,處有期徒刑伍│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月。││││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10條第2項│第1款、第3款││├───────┼─────────┼─────────┼─────────┤│犯罪日期│97年04月04日為警採│97年09月04日││││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及├───┼─────────┼─────────┼─────────┤│查│年│97│97│││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481│20047││├───┼───┼─────────┼─────────┼─────────┤││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案│年│97│97│││後│├─┼─────────┼─────────┼─────────┤│││字│竹北簡│審易│││事│├─┼─────────┼─────────┼─────────┤││號│號│372│1681│││實├─┼─┼─────────┼─────────┼─────────┤││判│年│97│98│││審│決├─┼─────────┼─────────┼─────────┤││日│月│09│04││││期├─┼─────────┼─────────┼─────────┤│││日│05│30││├───┼─┴─┼─────────┼─────────┼─────────┤││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年│97│97││││├─┼─────────┼─────────┼─────────┤│定││字│竹北簡│訴││││├─┼─────────┼─────────┼─────────┤│日│號│號│372│1037│││├─┼─┼─────────┼─────────┼─────────┤│期│確│年│97│98││││定├─┼─────────┼─────────┼─────────┤││日│月│09│05││││期├─┼─────────┼─────────┼─────────┤│││日│25│25││├───┴─┴─┼─────────┴─────────┴─────────┤│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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