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94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查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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