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002號聲請人 顏鴻榷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顏秋榮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虎尾鎮○○里0鄰○○0號),於101年9月2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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