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件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件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