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 鄭忠吉 原告與被告 劉實男 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3,9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