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0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0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思 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陸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3081號)
一、債務人 許思為 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3,260元,專案補償款4,365元,共計新臺幣17,625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二、釋明文件將另行紙本寄送。釋明文件:(釋明文件暫先檢附電信服務費收據,專案補償款繳款單因系統只能夾一個檔案,故將另行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