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249號附民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 訴訟代理人 杜炳賢 附民被告 連文魁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08年度訴字第3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51號被告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黃柏嘉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