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13號上訴人 林耿 立即松德精神科診所被上訴人文瀾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翁文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