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38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吳俊龍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禎謙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38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吳俊龍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禎謙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