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杜慧卿
一、債務人杜慧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柒拾參萬柒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杜慧卿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稚舜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256,553元
及其中新台幣35,830,898元整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4日止
年息2.19%。經向主債務人杜慧卿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稚舜應負清償責任。
001
及其中新台幣35,830,898元整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24日止
年息2.628%。經向主債務人杜慧卿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稚舜應負清償責任。
001
及其中新台幣35,830,898元整自民國114年0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9%。經向主債務人杜慧卿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稚舜應負清償責任。
002
新臺幣4,877,842元
及其中新台幣4,823,074元整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4日止
年息2.19%。經向主債務人杜慧卿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稚舜應負清償責任。
002
及其中新台幣4,823,074元整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24日止
年息2.628%。經向主債務人杜慧卿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稚舜應負清償責任。
002
及其中新台幣4,823,074元整自民國114年0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9%。經向主債務人杜慧卿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稚舜應負清償責任。
003
新臺幣35,603,156元
及其中新台幣35,232,065元整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4日止
年息2.19%。經向主債務人杜慧卿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稚舜應負清償責任。
003
及其中新台幣35,232,065元整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24日止
年息2.628%。經向主債務人杜慧卿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稚舜應負清償責任。
003
及其中新台幣35,232,065元整自民國114年0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9%。經向主債務人杜慧卿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稚舜應負清償責任。
附件:
一、債務人杜慧卿於民國(以下同)104年6月24日邀同王稚舜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880萬元,借期起於104年6月24日至134年6月24日屆滿,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35年6月24日止,約定寬緩期滿後,寬緩期間之利息應於寬緩期滿後於剩餘期數內平均攤還。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55%機動計付,嗣於112年9月24日申請調整借款利率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48%機動計付,並簽訂「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及「調整借款利率約定書」(下稱約定書)各乙紙為憑,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杜慧卿於104年6月24日邀同王稚舜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4,120萬元,借期起於104年6月24日至124年6月24日屆滿,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25年6月24日止,約定寬緩期滿後,寬緩期間之利息應於寬緩期滿後於剩餘期數內平均攤還。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55%機動計付,嗣於112年9月24日申請調整借款利率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48%機動計付,並簽訂「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及「調整借款利率約定書」(下稱約定書)各乙紙為憑,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三、債務人杜慧卿於108年6月24日邀同王稚舜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5,015,741元,借期起於108年6月24日至128年6月24日屆滿,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29年6月24日止,約定寬緩期滿後,寬緩期間之利息應於寬緩期滿後於剩餘期數內平均攤還。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55%機動計付,嗣於112年9月24日申請調整借款利率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48%機動計付,並簽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及「調整借款利率約定書」(下稱約定書)各乙紙為憑,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四、借款3,880萬元、4,120萬元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之約定,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五、借款5,015,741元整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六、債權人現行房貸指標利率為年利率1.71%,檢附牌告利率查詢表供參。
七、今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11月24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4729號及回執可憑,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76,737,551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與訴訟費用等,經向主債務人杜慧卿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稚舜應負清償責任。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