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7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7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萬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德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華德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林鼎強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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