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簡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424號
原   告 婷芸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澤青   住同上
被   告  曾雅靖   住臺南市○○區○○○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前於民國101年12月3日調解程
序當庭諭知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60元,有
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柳營簡
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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