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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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13號原告 陳俊豪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茂林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17,65
2元(計算式:839.76平方公尺×2,900元×1/2=1,217,652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依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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