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3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茂生
被 上訴人 蕭宗和
即 被 告
鴻順印刷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亮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蕭宗和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11日所為判決,於110年6月4日提起
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書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
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