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464號
原告 陳志成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 律師
黃永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9,92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本金:4,440,000元;
㈡利息:113年1月24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4日止共41日。本金4,440,000元×(41/365)×年息6%=29,924.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4,469,9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