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 彭進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志強 即承益工程行、長中工程有限公司中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8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02元(貳萬零陸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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