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橋簡字第1205號
原 告 ANGLIGENIRENEPAYOS
被 告 郭苡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
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於超過新臺
幣肆萬伍仟伍佰肆拾玖元部分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持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
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並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司
票字第1317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獲准,惟原告雖
曾向被告借款,但僅有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元,且原
告已清償34,451元,故原告僅欠被告45,549元,上開本票債
權中有104,451元之債權(即超過45,549元部分)不存在等
語。聲明: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債權於超過45,549元部分
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原告借了150,000元,已經還34,451元,還剩115
,549元沒還等語,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
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查本件被告
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以系爭本票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屬實,而原告主張系爭
本票債權於前開範圍不存在,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
與否有爭執,將使原告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
一不安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依上開說明,原告本件
起訴自有確認利益。
(二)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
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
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
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且若
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雖非法所不許,仍應先由票據債務
人就該抗辯事由之基礎原因關係負舉證之責任。惟當票據基
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
,當事人於該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等事項有所
爭執,即應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而非猶
悉令票據債務人負舉證責任。又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
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
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而借用人應於約定
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
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當事人主張有
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
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經查:
1、原告主張係因向被告借款而簽發系爭本票給被告,為被告所
不爭(本院卷第49頁),堪認系爭本票之基礎原因關係為兩
造之消費借貸關係,且兩造為系爭本票之直接前後手。而原
告主張僅向被告借款80,000元,為被告所否認,辯稱實際借
款150,000元云云,依前開說明應由主張借貸關係存在之被
告就兩造確有150,000元之借貸合意,以及被告有實際交付
150,000給原告等事實負舉證之責。惟經本院向被告確認有
無借款相關資料,被告陳稱其只有系爭本票等語(本院卷第
49頁),而卷內又無其他事證可認定被告所辯屬實,無從為
有利被告之判斷,故本件僅能確認原告向被告借款80,000元
。又原告主張已經清償34,451元,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
第49頁),故原告所欠金額應為45,549元(計算式:80,000
-34,451=45,549)。
2、原告雖另主張其已被公司扣薪等語,並提出本院111年1月17
日111司執■琣r第3101號執行命令為證(本院卷第57頁),
但觀諸該執行命令內容為扣押原告對第三人華泰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未直接使被告取得權利,且被告辯稱
其沒有收到等語(本院卷第50頁),堪認被告尚未因此受償
,即不影響前開債權額之判斷,附此敘明。
四、從而,原告訴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於超過45,549元部分不存
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薛如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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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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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4月16日│150,000元│未記載│27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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