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毒品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故不必定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附表:
┌─────┬──────────┬──────────┬──────────┐│編號│⒈│⒉│⒊│├─────┼──────────┼──────────┼──────────┤│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年4月6日│97年4月13日│97年4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98年4月13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8996號│8996號│8996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緝字第104號│98年度易緝字第104號│98年度易緝字第104號││實├───┼──────────┼──────────┼──────────┤│審│判決│98年5月26日│98年5月26日│98年5月26日│││日期││││├─┼───┼──────────┼──────────┼──────────┤│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緝字第104號│98年度易緝字第104號│98年度易緝字第104號││決├───┼──────────┼──────────┼──────────┤││判決確│98年6月15日│98年6月15日│98年6月15日│││定日期││││├─┴───┼──────────┴──────────┴──────────┤│備註│本院98年度易緝字第1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⒋│⒌│⒍│├─────┼──────────┼──────────┼──────────┤│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5月24日│97年5月24日│97年5月24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1986號│11986號│11986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緝字第105號│98年度易緝字第105號│98年度易緝字第105號││實├───┼──────────┼──────────┼──────────┤│審│判決│98年5月26日│98年5月26日│98年5月26日│││日期││││├─┼───┼──────────┼──────────┼──────────┤│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緝字第105號│98年度易緝字第105號│98年度易緝字第105號││決├───┼──────────┼──────────┼──────────┤││判決確│98年6月22日│98年6月22日│98年6月22日│││定日期││││├─┴───┼──────────┴──────────┴──────────┤│備註│本院98年度易緝字第1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⒎│⒏│├─────┼──────────┼──────────┤│罪名│竊盜│毒品(施用一級)│├─────┼──────────┼──────────┤│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4月29日│98年4月29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8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11189號│第1598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1356號│98年度訴字第1058號││實├───┼──────────┼──────────┤│審│判決│98年6月18日│98年8月10日│││日期│││├─┼───┼──────────┼──────────┤│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1356號│98年度訴字第1058號││決├───┼──────────┼──────────┤││判決確│98年7月13日│98年8月31日│││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