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5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540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邱惠珠 債務人 鍾侑佐 (兼 游秀霞 之繼承人)債務人 鍾侑燕 (即游秀霞之繼承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侑佐(兼游秀霞之繼承人)、鍾侑燕(即游秀霞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經被繼承人游秀霞(連帶保證人)簽章之放款借據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