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6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明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新臺幣3,598元期前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期間與金額各若干,並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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