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帝文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帝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帝文因搶奪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6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月確定。於民國99年9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君融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