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54號上訴人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宏鈺 被上訴人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00元,並於113年6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惟上訴人迄未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參,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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