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釱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編號│一│二│├──────────┼─────────┼─────────┤│罪名│幫助犯詐欺取財│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如易│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8年10月31日前之某│99年5月11日│││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98年度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33828號│5234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3164號│99年度簡字第64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4月29日│99年7月30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5月24日│99年9月2日│├───┼──────┼─────────┼─────────┤│備註││99年7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