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告乙○○
甲○○被告 唐國添
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97年度易字第48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朱光國
法官唐光義法官吳幸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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