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 蔡東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6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鄭庭羽┌──────────────────────────────────┐│附表:支票108年度除字第84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蔡東林│雲林縣北港鎮農會│108年5月25日│52,3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