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68號
聲請人億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依玲
相對人 劉嘉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勞動事件之第一審管轄合意,如當事人之一造為勞工,按其
情形顯失公平者,勞工得逕向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勞
工為被告者,得於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勞動事件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雖前有合意於本院管轄,然本件係雇主為原告,勞工即劉嘉偉為被告,本件業經被告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被告主張其住所地位於南投縣○里鎮○○路0○00號,被告提出勞務地為臺中市烏日區,且本件車禍事故地點係於彰化縣○道○號王田交流道南下出口,是本院除為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外,被告之住所地、勞務提供地均非屬本院管轄,揆諸上揭法條意旨,如以本院為管轄法院,對勞工即被告顯失公平,故本件自不得受該合意管轄約定拘束。爰依勞工即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