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68號

聲請人億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依玲

相對人 劉嘉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勞動事件之第一審管轄合意,如當事人之一造為勞工,按其

  情形顯失公平者,勞工得逕向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勞

  工為被告者,得於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勞動事件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雖前有合意於本院管轄,然本件係雇主為原告,勞工即劉嘉偉為被告,本件業經被告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被告主張其住所地位於南投縣○里鎮○○路0○00號,被告提出勞務地為臺中市烏日區,且本件車禍事故地點係於彰化縣○道○號王田交流道南下出口,是本院除為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外,被告之住所地、勞務提供地均非屬本院管轄,揆諸上揭法條意旨,如以本院為管轄法院,對勞工即被告顯失公平,故本件自不得受該合意管轄約定拘束。爰依勞工即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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