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美玉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美玉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認本案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1月21日下午2時35分於第六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