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938號債權人 蔡罔市 債務人 張惠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惠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並將繳納收據正本送院辦理。
一、債務人張惠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