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崇銘上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崇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崇銘前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2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905427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8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