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9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小燕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8年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小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小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4年9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受刑人楊小燕於103年7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9891號函及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