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全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全字第43號

聲請人 張淑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娟姿蔡勝雄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聲請假扣押,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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