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全字第43號
聲請人 張淑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娟姿 、 蔡勝雄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聲請假扣押,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許靜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全字第43號
聲請人 張淑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娟姿 、 蔡勝雄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聲請假扣押,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