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2號原告龍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瑤 訴訟代理人 陳澤榮 律師被告向日葵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