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10號聲請人 簡仲剛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底漏未簽章,請提出蓋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底頁。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