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76號

原告 熊家富

被告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政昇

被告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聖

被告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錫

被告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揭裁定已於114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5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答詢表等資料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7至54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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