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603號聲請人藝林花藝景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秋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一件為證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1年9月22日、111年10月2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憑證,或更正掛失止付通知,聲請人已分別於民國111年9月26日、111年10月2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