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420號

原告 唐裕泰

訴訟代理人 張雯瑛

被告 呂秀蘭

訴訟代理人陳致安

賴韋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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