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緝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38號

原告 徐于雯

被告 劉明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張舒菲

法官林季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燁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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