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148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陳高章 債務人寰宇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李楊甘玉人債務人 于嘉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仟壹佰肆拾貳萬柒仟肆佰陸拾參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肆佰參拾伍萬參仟肆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仟柒佰零柒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