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38號聲請人 羅游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 游德成 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游德成之繼承人,失蹤人於民國100年5月6日失蹤,迄今已逾10年,為此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規定,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失蹤前之最後住所地在臺北州臺北市宮前町六番地,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應由失蹤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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