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事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事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事聲字第15號抗告人 李美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賺錢A計畫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所為之110年度事聲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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